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簡字第63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靜雯 住○○市○○區○○里○○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訂購
標的物,並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
暨合約書(下稱
系爭買賣契約),向原告申請分期付款,約定分期總價、
期間、期數及每期應繳金額如附表所示,如遲延還款時,其餘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
遲延利息。
嗣因被告繳付如附表所示之期數後,即未再還款,
迄今尚積欠價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05,265元及其利息未償,
爰依系爭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上開款項等語。
㈡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及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視同
自認,是
本件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要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僅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用1,760元,被告則無費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確定數額為1,760元。及就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87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Apple】iPhone 15 128G 6.1吋 【Apple】iPhone 15 128G 6.1吋 犀牛盾防摔殼組 【Apple】2022 iPad 10 10.9吋 WiFi256 | | | | | | |
| | 【Apple】2024 iPad Air 13吋 WiFi 128G 平板電腦 | | | | | | |
| | 【Apple】AirPods Pro 2 MagSafe充電盒USB-C | | | | | | |
| | 【Apple蘋果】AirPods Pro 2 USB-C藍牙耳機原廠公司貨 | | | | | | |
| | Apple AirPods Pro 2 MagSafe 充電盒 USB-C | | | | | | |
| | | | | | | | |
| | Apple AirPods 4 藍芽耳機 主動式降噪款 | | | | | | |
| | 【Apple蘋果】Airpods pro 2 USB-C 藍牙耳機原廠公司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