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字第681號
原 告 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李祐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告應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前提出
答辯狀(
繕本逕送原告)。
理 由
一、
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
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
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3項
參照。
二、本院受理
兩造間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有依
上開規定通知被告提出答辯狀之需要。及被告如已另對
債務人郭婉婷取得終局
執行名義(如民事判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等),併具狀陳報本院知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