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字第68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秋林
黃惠卿
黃三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中,關於「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