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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4 年度營簡字第 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77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政勳  
被      告  陳映愼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其中第一頁倒數第三行關於「期間均自11年3月18日起至…」之記載,應更正為「期間均自110年3月18日起至…」。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