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字第82號
被 告 蔡明基即紅葉山莊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簡字第82號償還水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5日下午1 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1,215 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2,87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收費一覽表
可佐,被告對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或證據資料爭執
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應視同
自認,綜合上開
證據調查結果,
堪信原告之此部分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契
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
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