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4 年度營簡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842號
原      告  賴明然  
被      告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繳納裁判費不足,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茲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115年1月15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0,12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合法,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