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字第8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懿薰
被 告 阮氏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