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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4 年度營簡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8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林懿薰  
被      告  阮氏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