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字第9號
原 告 王藝穎
被 告 陳秉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汽車
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陳報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交易價值核定為新臺幣6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