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字第99號
原 告 張銅亮
被 告 張新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請求
被告拆除地上物之面積8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33元/平方公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2,7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本件已調解不成立,原告如欲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