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補字第4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重壹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1,3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