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補字第60號
原 告 沈盈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