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補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
被告周琳琳等三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依
上開規定先命補正。查原告提起
本件撤銷訴訟之目的在於金錢
債權之滿足,應以其對於被告之債權金額新台幣(下同)454,571元,核定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據以徵收裁判費6,18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