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補字第8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家穎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