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調字第2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嘉宏等人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305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歷史異動資料。
二、提出被
繼承人張曙(相對人張嘉宏之父)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
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之
年籍資料。
三、查明
上開事項後,請更正
起訴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
住居所、
訴之聲明,並
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準備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