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
被告周進財等5人間請求撤銷
繼承登記並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按
聲請調解事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但本院接獲戶政機關通報,
債務人即被告周進財已於民國115年1月7日死亡,
本件已無調解成立之望,原告自應按
訴訟標的價額足額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之目的在於金錢
債權之滿足,而依
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1,410元(本金371,349+計至起訴前一日之
遲延利息930,061元=1,301,410元),
爰以此金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裁判費16,827元,扣除原告
上開已繳之費用,尚不足裁判費15,327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6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又被告周進財已死亡,原訂115年2月3日調解
期日取消,毋庸到庭。及原告如欲
續行訴訟,應併補正周進財之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戶籍謄本,併按繼承人人數提出聲明
承受訴訟狀,以利後續訴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