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調字第5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應於3日內
閱卷,並應於民國115年1月5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所訴請分割之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並具體敘明主張被代位人吳錦慧就
上開土地之價值利益若干(應提出計算明細)。
二、提出
起訴狀具體敘明係訴請代位分割何被
繼承人之遺產,依本院調取之資料,被代位人吳錦慧並
非被
繼承人李銳之繼承人,原告起訴狀主張就被繼承人李銳之遺產訴請分割之
法律依據究為何?
三、提出李水龍之除戶
戶籍謄本、②
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③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
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④被繼承人李水龍之
遺產清冊,並據此補正全體
被告之年籍及
住所資料及李水龍之全部遺產。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請補正完整之起訴書狀載明全部被告之姓名、地址,原告之
債務人與李水龍之親屬關係、全部被告及被代位人對被繼承人李水龍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並依
被代位人對全部遺產所得應分之應繼分比例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