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陳崇眞
陳崇美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
參照。
二、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因
本件原審已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66,33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265元。
爰命上訴人於115年2月23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