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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保險小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保險小調字第1號 原 告 陳瑜均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及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可稽,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及卷內證據,無從認定本院為特別審判籍之管轄法院,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本院既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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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