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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小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營小字第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吳鴻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