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小字第1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偉樂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程式要件,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5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調解
期日原告未到庭調解不成立,如欲進行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
住所,原告
聲請調閱之車禍資料已到院,應於3日內
閱卷,並於7日內補正載有被告
住所地址之起訴狀到院,並應補正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為憑,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