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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小字第 12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12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陳孝瑋  
被      告  葉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12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3 月4 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余玫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89元,及自民國115 年2 月9 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余玫萱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