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小字第136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昭尹
許雅芳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但繳納裁判費尚有不足。茲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發函,限原告於115年2月26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該函已於115年2月11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一紙附卷
可憑。是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業經裁定駁回,本件自無辯論必要,原訂115年3月17日
期日取消,
兩造毋庸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