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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小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小字第136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被      告  陳昭尹  
            許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但繳納裁判費尚有不足。茲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發函,限原告於115年2月26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該函已於115年2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一紙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業經裁定駁回,本件自無辯論必要,原訂115年3月17日期日取消,兩造毋庸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