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營小字第155號
被 告 羅鼎翔即羅育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於民國115年3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