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小字第16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顏嘉威律師
被 告 林思佑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165 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3 月24日上午9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