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小字第1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林麗芬
被 告 蔡宥彬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17號(114年度營小調字第717號
)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8 日上午09時45分在本
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通 譯 楊佳欣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4條第2項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423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29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