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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小字第 2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2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王宇均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20號(114年度營小調字第6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8 日上
午10時2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第2項
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668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