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度營小字第2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智欽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241 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5 月1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余玫萱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177元,及自民國115 年4 月26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