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小字第245 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士銘
以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245 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5 月19日上午11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