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小字第2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冠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
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市○○路○段○○○巷0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