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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小字第 27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2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顏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270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1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
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