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小字第2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顏嘉良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270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1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
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