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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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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小字第 34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3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被      告  陳姝予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342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1 日下午2 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四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最高得連續收取九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