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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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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小字第 35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352號
    原      告  彭敏華

    訴訟代理人  孔繁嘉
    被      告  廖家偉



上列原告因被告刑事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 年度附民字第3208號)移送
前來,本院柳營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3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第2項
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 萬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