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小字第363號
原 告 藍子涵
被 告 潘芊燕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363 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1 日下午1 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