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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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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小字第 3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營小字第37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侯元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69元,及其中新臺幣18,477元自民國115年6月26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92元,及其中新臺幣4,525元自民國115年6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