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營小字第37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侯元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69元,及其中新臺幣18,477元自民國115年6月26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92元,及其中新臺幣4,525元自民國115年6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