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小字第40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香如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55元,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就被告
聲明異議狀內容提出意見(如主張被告尚有積欠債務,應就被告於115年8月3日匯款金額如何充抵債務?及尚積欠債務金額提出計算明細),並檢附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