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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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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小字第 41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415 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李家瑋  

被      告  雲傳德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41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1 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