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小字第4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敏成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營小字第4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年3月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余玫萱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99元,及其中新臺幣1,982 元自
民國115 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