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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小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小字第4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施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當庭知原告限其於該次開庭後2週內補繳,然原告逾期未補繳等情,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