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小字第8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郭書妤
被 告 孫紹龍
孫俊明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以第一
被告孫紹龍
住所地位於本院管轄之台南市麻豆區,向本院起訴。但查,依原告起訴時提出之戶籍資料,被告孫紹龍因出境逾二年,特殊註記「遷出國外」,並無居住該戶籍地之事實。
嗣後,本院接獲戶政系統通報,被告孫紹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設籍於高雄市仁武區,第二被告孫俊明亦設籍該址,足見,被告二人均無居住台南地區之情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二人之
住所地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及本件因本院無管轄權,原訂115年3月17日辯論
期日取消,
兩造均毋庸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