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建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李建柇即柇潤企業社
被 告 明欣電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626元(含288,507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13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19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