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字第115號
原 告 杜宗俊
被 告 張朝彥
一、
本件因就原告所主張原告房屋遭採光罩撞擊受損部分之修復項目及費用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3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達
被告:
⒈主張採光罩撞擊原告房屋頂樓鐵皮屋之前側或後側?或何位置?
⒉指明所提出之鴻南工程行估價單所列各品名各係修復何部分?如係全部鐵皮屋之修復費用,應指明針對採光罩撞擊位置之修復費用係若干?如無法敘明,原告應偕同修復工程人員到庭說明。
⒊提出門牌號碼台南市○里區○○街000巷00弄00號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