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字第1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潘豐隆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高輝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115年1月31日前提出
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達被告,並於庭
期日提出送達證明到院:
一、原告
起訴狀主張被告陳高輝於民國113年4月8日係無照駕駛而肇事而認
本件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惟就被告陳高輝係無照駕駛部分並未提出釋明證據,依原告所提出之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亦未認定被告陳高輝有無照駕駛之情事,另經本院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結果,被告陳高輝之駕照吊銷起日係113年4月22日,註銷原因為肇事吊銷,應係本件肇事後始遭吊銷,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4月8日車禍時係無照駕駛應提出相關證據,如未提出舉證,起訴內容即屬無理由,原告如仍欲繼續訴訟,應儘速於庭期前補正證據並確認原告之
請求權依據內容。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