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字第126號
原 告 林鯤璋
被 告 顏偉森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加燐
一、
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
參照。
二、上列
參加人就
兩造間因交通事件於本院繫屬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以
被告顏偉森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自用大貨車,
乃被告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保保險人,向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
第三人責任保險,參加人對於訴訟之理賠事宜最為熟悉,及與
本件賠償具有利害關係,提出參加訴訟之聲請。茲經本院審閱
上開內容,認符合參加素訟之要件,
爰命
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1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