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字第30號
原 告 邱侯葉枝子
魏緒孟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金鎮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請求確定經界部分,應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定之訴,原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係屬不能核定,是該
追加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