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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簡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30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蘇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明細查詢資料在卷可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