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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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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簡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31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黃旭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上原告為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向本院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5年度司促字第6986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15年6月10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4,77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又原告之訴業經駁回,本件已無審理必要,原定115年7月7日上午9時35分庭期取消,兩造毋庸到庭。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