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字第339號
原 告 林園汎
被 告 陳儕霈
上列原告因
被告刑事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114 年度附民字第2969號)
移送前來,本院柳營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3日上午11時
整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通 譯 楊佳欣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5 年7 月18日起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原告之主張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本院
114 年度易字第2218號刑事判決及本院
言詞辯論筆錄(原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4 年度易字第22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 年度
上訴字第650 號刑事案件
卷宗核閱全案證據資料
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
資料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
第3 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是
堪信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
損害新臺幣15萬元,並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即115 年7 月18日(營簡字卷第15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