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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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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簡字第 36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簡字第362號
    原  告    楊上慶
    被  告    邱淑婷


上列原告因被告刑事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 年度原附民字第122 號)移
送前來,本院柳營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3日上午11時05
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
理由要領並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8 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之主張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
  114 年度原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依本院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4 年度原訴字第9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 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刑事案件
  卷宗核閱全案證據資料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
  資料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
  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信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新臺
  幣30萬元,並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即114 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