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字第36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5年7月1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提出
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同段128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
被告沈阿綿之
戶籍謄本(原告115年4月20日所陳報之資料並未提出被告沈阿綿之戶籍謄本),查報被
繼承人
三、查明
上開事項後,補正載明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代位人即原告之
債務人及全體被告對被繼承人劉掇遺產之
應繼分之比例(原告原
起訴狀附表二
所載之應繼分比例與所補正之
繼承系統表明顯不符,應儘速更正),及得代位起訴請求
分割共有物之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原告起訴時均未附繕本,
於法不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