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字第406號
原 告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規費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鉅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00元,應繳
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3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及證據,並檢附
繕本一份:
⒈依本院查詢之商工登記資料,顯示原告公司已於114年8月13日廢止,依法應辦理清算,且應由
清算人擔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原告所列法定代理人陸威全即陸正凱是否有依法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
公司清算及申報清算人?應提出臺北地方法院核備資料為憑,以證明原告尚有
當事人能力及陸威全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⒉對被告
聲明異議狀內容之意見:被告
抗辯兩造之契約已於109年7月9日解除,原告應提出尚有權請求被告給付109年5月至113年5月,每月2,000元費用及
營業稅之
法律依據及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